发布时间:2022-07-08 14:18 信息来源:通道县人民政府
TDDR—2022—01003
通政办发〔2022〕17号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道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直及驻通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道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1日
通道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全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优化中介服务,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南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20〕46号)《中共怀化市委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怀发〔202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是指与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中介服务活动,即县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技术设计、论证、评估、评价、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为委托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有偿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及对中介服务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行政权力所需中介服务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行政审批部门
第五条 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中介服务活动,必须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服务费用一律由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不得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为市场服务。购买由财政资金支付的中介服务,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以外的,必须在“中介服务超市”择优选择。
第六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采用竞争方式选定中介服务机构,综合评估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价格、成本等因素。不得划定区域、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附加不合理重要条件。
第七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指导督促中介服务机构根据服务类别合理确定服务期限,积极探索推行联合评估、联合测绘、联合图审、联合验收等联合中介服务模式,推进成果共享、结果互认,通过告知承诺、快速办理、容缺受理、同步委托、限时办结等方式,大幅缩减中介服务时间。
第八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签订中介服务委托合同,明确服务事项、费用、标准、时限等内容,生效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第九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直接采信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提供的中介服务意见。依据法律、法规对中介服务意见进行审核的,应当明确审核时限、流程和标准。经过审核,不采信中介服务意见的,应当向申请人、中介服务机构书面说明不予采信的理由。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行政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行政审批部门不得设定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不得设定区域性、行业性、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不得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服务范围。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部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之外增设中介服务项目;
(二)将一项中介服务事项拆分为多个环节;
(三)为行政审批申请人指定中介服务;
(四)将现有或者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委托中介服务形式开展;
(五)将行政审批事项转交中介服务机构办理;
(六)限制或者变相限制本行政区域外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
(七)通过设定特别条件、提高或者降低标准采信特定中介服务机构的中介服务等形式,变相为行政审批申请人指定中介服务。
(八)与中介服务机构有职能、人员、财务等方面的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
第三章 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执业规程、执业标准、执业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应当向委托人一次性告知办理中介服务事项需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中介服务的执业情况,对中介服务的法律后果终身负责。执业情况记录应当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受理服务委托的场所和本机构的网站公示下列信息,并保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
(一)本机构的执业许可;
(二)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许可;
(三)可提供的中介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办理时限;
(四)服务收费依据、标准和计算方式;
(五)服务投诉方式;
中介机构应当优化中介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推行中介市场准入“零门槛”。按照“非禁即入”原则,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允许所有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入通道县市场,法律法规要求备案的推行告知性备案。
第十八条 实行中介机构监管全覆盖,各行业部门应制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建立考核评价机制,依法加强对进驻我县的本行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推行“一项目一评价”,对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服务态度、服务收费和服务规范进行满意度星级评价。组织开展优质服务机构和精品中介服务案例评选,定期向社会公示,推动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稳步提升。严肃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设立网上举报、投诉热线,接受群众和媒体的监督,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评价机制,对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市场主体严格落实失信惩戒制度。建立黑名单制度,通过资质、资信的年检和年审,加强对从业机构履约、信誉、能力等方面的监督,将有严重扰乱中介市场行为的机构列入黑名单,依法作出处理。推动中介机构管理平台与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深度融合,将中介服务机构诚信状况与登记机关监督管理、银行授信额度、政府招投标等挂钩,推动中介行业整体信用水平的提升。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