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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关于《通道侗族自治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具体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2-19 14:44 信息来源:通道县农业农村局

现将《通道侗族自治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具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方案的必要性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是现阶段党中央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决策部署,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能有效维护种地农民利益,强化正向激励,保障耕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既得利益不受损,支持、鼓励农民多种粮、种好粮;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与耕地保护行为相挂钩机制,保障耕地数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不断提升耕地地力水平。

二、制定方案的目的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种地农民利益、提升耕地地力水平。

三、制定方案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此实施方案。

四、政策的重点。

(一)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自行实施或组织耕种的,补贴资金由承包方领取;

二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将耕地流转至经营方,且承包方、经营方在流转协议中约定了补贴资金收益人,流转协议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备案后,按照协议执行;

三是没有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村组未发包土地和国有农场耕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如有协议的按照备案协议约定对实际种植者进行补贴。

针对承包方发生身份转变导致出现补贴归属争议问题:承包方家庭成员发生变动且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其承包权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承包方为整体消亡户的,应及时销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的作物。耕地上种植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纳入补贴范围。

(三)不予补贴的7类情形:

一是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

二是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即种植园林水果、茶叶、花卉苗木、林木及其相关间作、套作模式的耕地;

三是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

四是非农业征(占)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

五是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六是长年抛荒的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七是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如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

(四)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村委会、乡镇、相关单位要对补贴数据逐级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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