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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关于《通道侗族自治县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1-02 14:33 信息来源:通道县民政局

现将通道侗族自治县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细则的必要性

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工作;为了加强特困人员认定规范管理,促进特困人员救助工作健康有序运行。

二、制定细则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025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三、政策释义解读

《细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细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细则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四)患有我县医疗保障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一年以上,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病患者。

《细则》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细则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一)特困人员;(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细则》十二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按要求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特大疾病患者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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