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以案释法

通道县某物业公司经营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收费规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案

发布时间:2025-02-27 15:50 信息来源:通道县司法局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通道县某物业公司经营管理的凯旋门2期(金凤归巢)前期物业收费标准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收取前期物业服务费时,把小区电梯楼前期物业服务费设定为两种收费标准收取,即:14层(含)14层以下按1.10元/·月收取;15层至26层按1.30元/·月收取。现场该公司工作人员未能提供相关部门对该小区前期物业收费的等级评定批复。根据怀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怀化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怀发改价服〔2019〕16号文件规定,服务标准达不到一级服务标准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过一级基准价”的规定执行。涉案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对涉案公司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5月27日案件调查结束形成案件调查报告,收集到的证据有:1、法人代表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现场笔录》1份;4、现场检查照片2张;5、对法人代表张某某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6、凯旋门二期物业收入明细表一份;7、通道县某物业公司经营管理的凯旋门二期物业服务费多收金额明细表一份等证据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裁量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事发后,涉案公司能积极中止违法行为并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相关负责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对该公司违法行为有较深的认识,且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章价格与反不正当竞争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从轻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轻微损失,已经积极整改或者主动清退,社会影响较小。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少于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少于18.5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少于3万元的罚款。本案符合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涉案公司处罚如下1、责令整改退还多收取的费用;2、罚款24711.828元人民币。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2023版)的规定,对涉案公司不按政府指导标准价收取物业服务费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裁量当。

【典型意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物业价格监督检查,瞄准群众反映强烈、关注点高的物业部门乱收费问题,主动摸排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规收费问题,询问调查、走访明查,依法查办。将有效震慑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收费行为,有力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收费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督促物业公司遵法守法规范经营,强力促进全县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不断提升,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供稿单位:通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