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17 16:22 信息来源:通道县司法局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2日,怀化市通道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陪同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矿业公司进行现场交叉检查过程中发现:该矿业公司正在生产,建设了危险废物暂存间,危废暂存间内设置了废檫布、废机油、废油漆桶分区标识,但危险废物收集容器未按规定设置识别标志。该矿业公司的行为涉嫌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调查与处理】
交叉执法人员对检查的全过程进行了现场拍照,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和现场勘查示意图,并对该矿业公司现场负责人李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同时收集了该矿业公司的相关证据资料等。2023年5月4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通道分局决定对该矿业公司涉嫌以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3年6月19日,经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通道分局案审会集体审议决定对该矿业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公司在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取证过程中能认识自身错误,积极配合调查,且对自身违法行为积极整改,经核实该矿业公司是初次违法,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符合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第10项固废污染防治的适用条件。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明确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从实际情况和企业生存需要出发,对于企业首次轻微违法、能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实质影响的行为,进行“宽容”执法,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企业及时纠错,实现了对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包容审慎监管,降低企业的生存成本,为企业发展提供包容的良好环境。在生态环境保护底线的基础上,坚持柔性执法,实行轻微免罚,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助力经济行稳致远。(供稿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通道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