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4-09 10:50 信息来源:通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通道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城罚决字〔2025〕002号
当事人:黄磊让,男,1999年7月出生,侗族,身份证号码:431230*********52,家庭住址: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播阳镇**村,联系电话:173******91。
你(单位)于 2025年3月7日16时在通道侗族自治县万佛大道东环新村对面随意抛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3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在通道侗族自治县万佛大道东环新村对面废品收购场地内施工有车辆未净车出场造成泥土抛撒污染路面。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属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该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信息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该证据证明:证明黄磊让是该违法行为的主体及违法事实。
证据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照片,该证据证明:证明违法行为的现场事实。
证据四:停止(改正)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该证据证明:泥土抛撒造成路面污染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该证据证明:当事人黄磊让承认违法事实,并且积极配合,及时改正。
2025年3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城执罚先(听)告字〔2025〕00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通道侗族自治县万佛大道东环新村对面废品收购场地内施工有车辆未净车出场造成泥土抛撒污染路面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经局集体研究讨论,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黄磊让处罚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的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通道侗族自治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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