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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市监处罚〔2025〕15号

发布时间:2025-04-08 16:20 信息来源:通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湖南新起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新强

身份证号码:430************335

联系电话:181*******5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30MA4REWU89G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4312300270997                

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

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不含酒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蛋糕)制售),自制饮品制售(自制饮品(含饮料现榨)制售)。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11月7日我局对通道侗族自治县第二完全小学第一次进行监督抽检,检测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1月27日我局责令通道侗族自治县第二完全小学进行整改,责令整改通知书通市监餐责改〔2024〕17号),2024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郑盛卫、蒲松林陪同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抽检人员再次对通道侗族自治县第二完全小学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12月17日,我局收到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3份,《检验报告》标示: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该校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于2025年1月10日收到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3份,《检验报告》标示:样品名称:碗(复用餐具);委托单位:通道侗族自治县第二完全小学;委托单位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吉利村76号;检验类别:食品复检,到样日期:2024/12/27;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其中检测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标准及明示要求:不得检出;检验结果:0.0386 ;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执法人员郑盛卫,刘军于2024年11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JDTD20240390)(No:JDTD2024039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并告知检验结果,并于当日在通道侗族自治县第二完全小学副校长莫保雪、总务主任(食品安全员)龙向韬的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提供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校长曾令高身份证复印件、食堂工作人员徐良秋和食品安全员龙向韬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等证据材料。

2024年12月17日,对食堂工作人员徐良秋进行询问调查,2025年2月13日对食品安全员龙向韬进行询问调查,2025年3月13日对食品安全员龙向韬进行再次询问调查,2025年3月14日对湖南新起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贺国旺(股东之一)进行询问调查。

案件调查过程中未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案件事实:

经查明,2024年11月7日我局对通道侗族自治县第二完全小学第一次进行监督抽检〔饭碗(复用餐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4年11月27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通市监餐责改〔2024〕17号),11月28日我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抽检饭碗(复用餐具),其检验结论仍然为不合格,该校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不合格饭碗(复用餐具)系2024年11月27日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食堂工作人员对此事不引起重视,在清洗饭碗(复用餐具)过后,再次用清洗冲洗饭碗(复用餐具)时,只冲洗了两次,没有再多冲几次,清洗过程中洗涤剂未清洗干净,造成学生使用的饭碗(复用餐具)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超过标准指标。

经过调查、询问得知,2025年3月13日通道侗族自治县第二完全小学提供与湖南新起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学校食堂经营管理协议,协议第二条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中第8点:学校食堂所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人员培训、体检、伤残疾病及工伤保险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担,乙方独立承担属于其服务范围内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执法人员对湖南新起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调查核实,通道侗族自治县第二完全小学食堂是湖南新起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经营,给学生提供餐次。

通道侗族自治县第二完全小学于2025年3月12日提出,对此次第二次抽检不合格处罚主体不应该由学校承担的申诉逞辩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                                                                            

证据二,法人代表谢新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谢新强的身份。     

证据三,2024年11月26日收到的检验报告单(No:JDTD20240390)(No:JDTD20240391)各3份,证明案件来源及筷子(复用餐具)、饭碗(复用餐具)的抽样合法。

证据四,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JDTD20240390)(No:JDTD20240391)各1份,证明抽检筷子(复用餐具)、饭碗(复用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五,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抽样员上岗证资质材料复印件5份,证明该检测机构系具有相关检验检测资质的合法机构。            

证据六,2024年11月27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检验报告。

证据七,2024年12月17日《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造成学生使用的碗(餐饮具)在冲洗洗涤剂超过标准指标的原因。

证据八,学校提交的不合格批次碗(餐饮具)整改报告、《不合格产品公示》,证明学校对不合格批次碗(餐饮具)整改及公示的情况。

证据九,2025年2月13日《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

学校进行整改的情况和学校送餐饮具的复检报告的情况。

证据十,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024-03-W200231)份,证明抽检碗(复用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十一,2025年3月13日、3月14日《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通道侗族自治县第二完小学食堂是由湖南新起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经营。

证据十二,学校食堂经营管理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学校食堂的经营主体。

    证据十三,通道侗族自治县第二完小学提出的申诉逞辩书。

以上证据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并已查证属实,2025年3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以上证据向当事人展示,交由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发表了“以上证据无异议”的意见,本局予以采信。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2025年3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通市监罚告〔2025〕15号),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当事人湖南新起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经营通道侗族自治县第二完小学食堂提供给学生使用的饭碗(复用餐具),2024年11月7日抽检检验检测显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学校经过整改后,于2024年11月28日我局再次对通道侗族自治县第二完全小学食堂提供给学生使用的饭碗(复用餐具)进行食品安全抽检,2024年12月17日收到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该学校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检,2025年1月10日我局收到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复检检验报告显示:所检项目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隐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之规定。构成提供给学生使用的饭碗(复用餐具)清洗消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二十六裁量基准:一般情形,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但少于3.5万元罚款之规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1、当事人提供给学生使用的饭碗(复用餐具)、筷子(复用餐具),2024年11月7日检验检测显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2、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学校经过整改后,于2024年11月28日我局再次对通道侗族自治县第二完全小学食堂提供给学生使用的饭碗(复用餐具)、筷子(复用餐具)进行食品安全抽检,2024年12月17日收到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饭碗(复用餐具)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3、该校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于2025年1月10日收到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检验报告3份,《检验报告》显示:饭碗(复用餐具)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4、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学校经过整改后,再次抽检其检验结果仍然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系该校和食堂从业人员对此工作不引起重视,思想麻痹,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认真执行清洗消毒制度,对学生使用的碗(餐饮具)清洗不仔细是导致饭碗(复用餐具)清洗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属拒不改正的行为。

5、该校负责人曾令高及其余校领导也经常到食堂进行巡查,有巡查照片和记录台账,基本落实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因学生放寒假期间,学校没有开展供餐行为,2025年2月16日,学校开学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到学校进行监督指导,食堂从业人员在原来洗碗过程中只冲洗两次增加到冲洗四次以上,学校领导班子开会研究整改措施,制定了整改报告,以确保学生使用的饭碗(复用餐具)符合标准要求。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已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罚款人民币8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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