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27 09:53 信息来源:通道县民政局
现将《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为妥善解决我县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救助流程,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8〕28号)、民政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22〕3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三、政策释义解读
《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办法》第五条:临时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我县常住户口或取得我县居住证,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直接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群:
1、因意外事件(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3、因遭遇其他突发性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开支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以下人群:
(一)低保边缘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1.5倍但高于低保标准的家庭);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三)特困供养人员;
(四)困境儿童(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残疾儿童)。
(五)刑满释放人员;
(六)困难残疾人。
《办法》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按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分类、分层救助,合理、公平确定,分一般性临时救助和“救急难”救助两种形式。
一般性临时救助金额按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数和解困时限三个要素计算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救助金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数×解困时限,解困时限最高不超过6个月。
(一)低收入家庭意外事件解困时限为1—6个月;突发重大疾病解困时限为1-6个月,其他特殊困难解困时限为1—3个月。
(二)其他家庭意外事件解困时限为1—5个月;突发重大疾
病解困时限为1—5个月;其他特殊困难解困时限为1—2个月。
乡镇级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2500元;县级救助标准按照人员类别、受困程度给予2500元到5000元不等;“一事一议”救助标准不超过20000元。
临时救助原则上每个家庭每年只救助一次,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充分理由的,不予救助。